首先我们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战争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战争各部
分内在联系研究战争的整体,由浅入深,先局部后整体,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
的。在研究各个部分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个大致的了解,因为
在研究部分问题时必须经常考虑到整体。
这里,我们不准备马上就给战争下一个政论性的定义,我们首先谈谈战争要素--
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假如我们把构成战争的若干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整
体来考虑,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自己的
体力或者武力来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直接目的就是打败对方,使对方丧失
任何抵抗能力。可以说,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用科学技
术研究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是微乎其微的,
这些限制与暴力虽然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能削弱暴力的力量。什么是暴力,
暴力是一种是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才是目的。为了保证有把握地达到这
个目的,必须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因此从概念上讲,一方另一方丧失抵抗能力是
战争行为真正的直接目标。这个目标替代了上述目的,因为它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
西,因此,在某种程度被忽略掉了。
有些善良的人出于善良的愿望,幻想寻找一种巧妙的方法,既不必造成大量的伤亡,
又能解除对立一方的武装或者打败对方,并且认为这才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
这种看法尽管非常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对待战争这样的恶魔,
由仁慈派生出的错误思想是极为有害的。充分使用物质暴力并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
作用,因此,不顾一切、不惜代价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如对方软弱退缩,就必然独
占优势。如果,一方迫使另一方也不得不同样采取暴力,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日
益趋向极端,这种趋向完全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不受其他任何外部因素影响。
素,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说这些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
那是不合情理的。人和人之间的斗争包括两种不同的要素——敌对情感和敌对意
图。我们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作为我们的战争定义的标志的原因,是由于敌对意
图带有普遍性,因为,即使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即敌对感情没有敌对意图
也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丝毫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
情。在野蛮民族中,敌对意图主要来自于情感,而在文明民族中,敌对意图则主要
出于理智。但这种敌对意图的差别并不是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而是受当时的社
会状态、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决定的。因此,不是每个场合都必然存在这种差
别,而是大多数场合会有这种差别。所以,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之间也可能
会燃起强烈的仇恨感。由此可见,倘若把文明民族之间战争说成纯粹是政府之间
理智行为,觉得战争越来越摆脱所有激情因素的影响,甚至认为不再需要使用军队
这种物质力量,而只需要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实际行动进行数学演算就可以了,
那是极大的错误。近年来,有些理论已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最近几次战争纠正
了它。既然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就必然属于感情的范畴。但战争的决定因素是敌
对双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时间的长短。它同感情有或多少的联系,但感情不是决
定因素,甚至与文明程度的高低无关。如果说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毁坏城市和乡
村,并不能说明他们就没有采用暴力那只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更巧妙应用了
智慧,学会了使用比这种原始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暴力的方法。火药的发明、
武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地证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阻止或改变战争性质,
战争的目的仍然是消灭敌人。重复一下我们的观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
的使用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交战的每一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象自己那样动用暴力,
由此产生相互作用,从理论上讲,这种相互作用一定会导致极端。这就是战争的第
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