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不准备马上就给战争下一个政论性的定义,我们首先谈谈战争要素--搏
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假如我们把构成战争的若干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整
体来考虑,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自己的
体力或者武力来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直接目的就是打败对方,使对方丧失
任何抵抗能力。可以说,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用科学技
术研究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是微乎其微的,
这些限制与暴力虽然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能削弱暴力的力量。什么是暴力,
暴力是一种是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才是目的。为了保证有把握地达到这
个目的,必须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因此从概念上讲,一方另一方丧失抵抗能力是
战争行为真正的直接目标。这个目标替代了上述目的,因为它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
西,因此,在某种程度被忽略掉了。
有些善良的人出于善良的愿望,幻想寻找一种巧妙的方法,既不必造成大量的伤亡,
又能解除对立一方的武装或者打败对方,并且认为这才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
这种看法尽管非常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对待战争这样的恶魔,
由仁慈派生出的错误思想是极为有害的。充分使用物质暴力并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
作用,因此,不顾一切、不惜代价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如对方软弱退缩,就必然独
占优势。如果,一方迫使另一方也不得不同样采取暴力,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日
益趋向极端,这种趋向完全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不受其他任何外部因素影响。
素,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说这些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
那是不合情理的。人和人之间的斗争包括两种不同的要素———敌对情感和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