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据上所述,整个战争过程逐渐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向极端发展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忧对方追求极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极端,那么也就没有必要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是可以通过谈判来决定使用力量的多少,当然,其依据只能是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其他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来确定。既然交战双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既然战争不再是看不见、摸不着抽象的东西,而是一个特殊的行动过程,人们就自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所掌握的资料,来推理判断出那些应该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了。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将要采取的行动,从而制定自己的相应行动方案。
十一、战争的政治目的
前面我们曾提到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了。前述趋向极端的法则,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并且彻底打败对方的目标,一直掩盖着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当趋向极端的法则作用逐渐消弱,战争的政治目的就显露出来。既然这里思考的是如何按照具体人和具体条件进行概然性的估算,那么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在估算中成为十分重要的因素。首先要求对方付出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对方的反抗就越弱。敌方的反抗越弱,需要动用的兵力就越小。其次,政治目的越小,对其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投入力量也就越小。这样,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就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达到某种目标的标准,又成为衡量应投入多少力量的尺度。然而政治目的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一定要同交战双方国情联系起来,才能成为这种尺度,所以我们研究的是客观实际,不是纯粹的概念。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因此,只有当我们认为政治目的能够对其受影响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我们才能把它作为一种衡量尺度,这就是为什么要考虑群众情况的原因。同一政治目的起作用的结果也许是完全不一样的,这要看群众对战争是拥护还是反对,这一点不难理解。在两个民族或两个国家之间也许存在很紧张的局面,聚积着很强烈的敌对情绪,导致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虽然很小,但却产生了远远超过其本来应起的作用,从而引起战争的爆发。上述这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双方国家中可以争取到多少力量而言,同时也是对政治目的应该为战争行为规定何种目标而言的。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是战争行为的目标,比如占领某一地区;相反,有些时候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直接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要另外寻找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替代政治目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始终要首先考虑相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有必要通过对等物来实现时,这个对等物就要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众的情绪越冷漠,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平静,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也就越明显,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差不多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假如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往往趋向缓和,同时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也越显著,事实就是如此。为什么从歼灭战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各种激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面并没有任何矛盾。然而,这里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释和说明。

十二、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不论交战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不论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不论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会有片刻的间歇吗?这是有关战争本质的问题,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完成任何一件事情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称为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动作的快慢。在此我们不想讨论动作的快慢问题。一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行事的,办事缓慢的人并不是有意要延长时间,而是因为性格的缘故需要较多的时间,倘若动作快了,他就会把事情办得差些。所以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本来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假如我们认为战争中的每一次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要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片刻间歇,似乎都是不可想象的。现在我们谈的不是交战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而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

十三、使军事行动停顿的唯一理由,是战争的主动权永掌握在一方手中

  既然双方已经做好开战准备,那么必然有一个因素在促使他们采取这样行动。只要双方没有放弃武力,就说明还没有媾和,敌对因素就依然存在,只有当交战双方都希望出现讲和的有利时机时,这个敌对因素的作用才有可能中止。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一方在等待有利时机的出现,另一方却恰恰相反。倘若等待对一方有利,那么对另一方有利的只能是行动。如果双方实力完全一样也不会产生间歇,因为,这时抱有积极目的的进攻者一定会继续进攻。假如我们设想的形势是一方有积极的目的,即较强的动机,但掌握的实力却较小;而另一方拥有的实力较强,而目的性较弱,也就是说双方力量与动机的乘积是相等的,因此必须指出:倘若设想的这种均势不发生变化,双方就一定会媾和;倘若预料有变化,这种变化只对一方有利,就必然会促使另一方采取行动。由此而知,均势这个概念并不能解释产生间歇的原因,归根到底,问题的关键仍然是等待较有利的时机。假定两个国家中有一个国家抱有明确的目标,比如想占领另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作为谈判时的资本,那么,当它占领了这个地区,就达到了它的政治目的,军事行动就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可以停止下来了,另一个国家倘若接受这种结果,就会赞同媾和,反之,战争就有爆发的可能。假如它认为还需要四个星期才能做好开展准备,那么它就会寻找各种理由推迟战争爆发的时间。从逻辑上讲,这时实力较强的一方似乎应该立即采取行动,使实力较弱的一方没有充分时间进行战前准备。当然,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对彼此的情况了之如掌。

十四、军事行动出现连续性,使一切又趋向极端

假如军事行动确实有某种连续性,那么这种连续性会把战事一步步推向极端,因为不间断的行动可以使人的情绪更为激动,使战事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这种连续性行动还会使每一次行动衔接得更紧,使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密切,这些行动的结果就可能演变为更加危险的因素。我们知道,军事行为很少或者从来也不没有过这种事物的连续性,在诸多战争中,激烈地军事战斗时间往往只占全部战争时间的一小部分,剩下的时间都是间歇。这并不属于什么反常现象,军事行动中很可能出现间歇,这里面不矛盾。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一下间歇以及产生间歇的原因.

十五、两极性原理

当我们把一方统帅的利害看成是和另一方统帅的利害正好相对立的时候,我们也就承认了事物的两极性。我们准备后面专门用一章来详细谈谈这个原理,但在这里需要作如下的说明:两极性原理只适用于正负能刚好抵销的同一事物。在一次战役中,交战双方都想取得胜利,这是真正的两极性,因为一方的胜利必然否定另一方的胜利。但是,假如我们讲的是具有外在共同关系的两种不同事物,那么这种两极性就不存在于这两种事物本身,而是存在于它们的关系中。

十六、进攻和防御属于不同的作战形式,其强弱程度不是相等的,所以两极性原理不适用于它们  
假如只有一种作战形式,即只存在进攻不存在防御,换言之,进攻和防御的区别只在于动机不一样,进攻的一方抱有积极的目的,防御的一方则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什么明确的目标,但斗争的形式对双方来讲始终是相同的,即战争。作战中,对一方有利的恰好是对另一方不利的,有利的和不利的正好相抵消,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一个事物的两极性。军事活动分为进攻和防御两种形式,我们以后还要详细阐述,进攻和防御不同的,其强弱也不是相等的。所以,两极性不存在于进攻和防御本身,只存在于二者的关系中,即战争的过程中。假如一方的指挥官愿意推迟决战的时间,那么另一方的指挥官就一定希望早日决战,当然这只是就同一作战形式而言。倘若甲方不是现在而是四个星期以后再进攻乙方才有利,那么乙方就不是四个星期以后而是现在就受到甲方的进攻才有利,这就是直接的对立。但不能因此说,乙方马上进攻甲方就有利,这完全是两回事。

十七、两极性的作用常常因防御强于进攻而消失,军事行动中会出现间歇  

倘若防御比进攻强而有力,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迟决战对甲方有利的程度是否象防御对乙方有利的程度那样大,要是没有则前者也就不能用它的对立物来抵销后者,因此也就不可能促进军事行动的进一步发展。可见,利害关系的两极性所具有的推动力,会由于防御和进攻有强弱的差异而消失,直至不发生任何作用。所以说,倘若目前形势对一方有利,但其力量太弱,不能放弃防御,那么就只有等待不利的将来,因为未来进行的防御,还比现在进攻或媾和也许更有利些。根据我们的推论,防御的优越性大于进攻的优越性(应该正确理解),而且比人们想象得大得多,因此,从这一点也表明战争中大多数间歇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进攻与防御双方力量不均稀造成的。行动的动机越弱,它就越被防御和进攻的这种差异所掩盖、所抵销,其军事行动的间歇也就频繁。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