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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理论上的结论 战争的过程是瞬息万变的,其性质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或多或少都会有所变化,透过战争的现象就其本质来看,战争还可以说一个奇怪的三位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战争要素故有的惨烈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这些可以看作是盲目的自然冲动;第二、战争是一种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这二种特性又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第三、战争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又可以当作纯粹的理智行为。上述三个方面中的第一个方面主要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关,第二个方面主要同军事统帅与其所领导军队士兵有关,第三个方面主要同政府及政府官员有关。人民群众心中潜在的激情,在战争中得到充分的喧泄;在概然性和偶然性的王国里,勇气和才智发挥作用的大小往往取决于统帅和军队的特点;而政治目的则纯粹是政府的事情。这三种倾向象有着不同的规律,隐藏于战争性质之中,同时又起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理论,只要无视其中的一种倾向,或者随意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就会立即与现实发生矛盾,直至失去任何意义。所以,我们的责任就是使理论在这三种倾向之间保持平衡,犹如在三个引力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支点。至于用怎样的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准备在《战争理论》一篇里研究。但无论怎样,这里所确立的关于战争的概念,必竟是投到我们的战争理论基础上的第一道曙光,它首先帮助我们区分开大量的表面现象,使我们能够辨别它们。第二章 战争的目的和手段前面了战争复杂多变的性质,本章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的目的和战争的手段会产生哪些影响。首先提一个问题,整个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会成为达到实现政治目的工具呢?我们发现,战争的目标就象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是不断变化的。假如从战争的纯概念讲起,那么须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并不包括在战争范畴内。由于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另一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其所追求的就是而且只能是打败对方,使对方无力抵抗。尽管打败对方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理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很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相似,所以我们准备先就现实中消灭敌人的这个目的进行一下探讨。后面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深入探讨什么叫做使敌方无力抵抗。在这里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方面的总的对象。第一,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一定要使敌人军队沦为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解释一下,在后面提到的“消灭敌军”,指的都是这个意思。第二,必须占领敌人的国土,否则敌人仍然会在那里组织建立新的军队。第三,即使上述两点都做到了,但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打垮,也就是说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在和约上签字,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就不能认为,战争已经结束,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方全部的国土,敌人在其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继续抵抗。当然,这种情况就是在和约签订以后仍有发生的可能(这也能说明并不是一次战役就能彻底解决问题和完全了结事端的),然而,随着和约的签属,许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气氛日趋缓和,因为所有向往和平的人会彻底打消抵抗的念头,这样的人在任何国家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占大多数的。因此,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随之也就应该结束了。上述三个要素中,军队的任务是保卫国土,因此按自然的顺序应该首先消灭敌方的军队,然后再夺取敌方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当时所处的优势状态,才有可能迫使敌方媾和。通常,打败敌方军队是一步一步实现的,随之而来的夺取敌方国土也同样是一步一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是彼此影响,因为国土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的力量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有时敌方的军队也许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削弱就已退却到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放弃本国国土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够轻易占领敌方国土大部分,甚至全部国土。另外,要使敌人无法抵抗实现这个抽象的战争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包括使用其他一切方法的最终手段,在现实中不是处处都有其地位并满足媾和的必要条件,因而,在理论上不能把它作为一个法则。事实上,在一些和约缔结的时,交战一方并非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明显的破坏。不仅如此,我们只要作一下观察就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当敌方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消灭敌人只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概念游戏。由于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所以从战争概念中推导出来的目的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这一点我们在前一章已作过论述。假若战争真的象纯概念定义的那样,那么力量相差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合推理,因而也就不可能爆发战争了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补偿的程度时,才有可能发生战争。欧洲目前的社会状态,精神力量所能补偿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看到力量相差悬殊的国家之间爆发了战争,现实战争同它的原始概念往往相距甚远。在战争中,除了一方丧失抵抗能力之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有可能促使媾和。一是双方完全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二是为了获胜付出的代价过高。在前一章我们已经谈过,整个战争不一定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战争过程往往受概然性估算的影响,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也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估算,产生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这样。既然如此,就不难理解概然性为什么的计算会使人们萌发媾和的想法了。所以说,战争并不一定是非要等一方打败另一方才宣告结束。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很不紧张的情形下,就是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可以使不利的一方做出让步。假如另一方事先已经预见到这一点,那么他就会努力去实现这种可能性,避免发生战争,而不会首先去选择并走上彻底打败对方这条弯路了。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的顾虑,势必大大影响是否媾和的决心,战争不是一时冲动采取的盲目行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政治目的的价值决定着军事行动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这里所说的代价就意味着牺牲,不仅是指牺牲的规模大小,而且还包括承受牺牲的时间长短。因此,当军事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实现后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考虑是否放弃政治目的而媾和,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可见,当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彻底放弃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愿意媾和,将随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假如双方都希望媾和,其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共同达成一种妥协。当一方希望媾和的愿望较急切,另一方媾和的愿望相对就会弱一些,只有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媾和才会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我们在此有意不讨论政治目的的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在军事行动中所引起的差异。尽管这种差别有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里我们作一般的论述,后面章节再详细阐述。因为最初的政治意图随着战争过程的演变可能变化会很大,最后可能甚至变得完全不同,这是因为政治意图同时还受到已取得的结果和可能取得的结果的影响。那么如何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呢?首先,自然是使用打败敌人时通常使用的方法,即彻底消灭对方军队和占领对方国土。然而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夺取胜利的可能性和用于打败敌人时是不完全相同的。当我们向敌方军队发动进攻时,是想在一次打击之后继续对敌人进行一系列打击,直到把敌军干净彻底消灭完呢?还是只想依靠第一次胜利以威慑敌人,使敌方觉得我们已占据优势而对未来感到吉凶难测,这两者之间产生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假如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需消灭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军数量就够了。换言之,当目的不是打败对方时,采取占领敌人国土的方法作为另一种手段还是有区别的。在以打败敌人为目的的前提下,消灭敌军才是最有效的行动,而夺取对方阵地不过是消灭敌军后的战果,没有消灭敌人军队就占领了敌人阵地,只能被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与此相反,假如我们的目的不是打败敌军,同时确信对方并不希望流血决战,而且惧怕流血决战,那么,占领对方防御环节薄弱的或根本没有防御的地区,这件事本身就能带来好处。倘若这种利益很大,甚至达到令对方对战争的结局担忧,那么占领对方地区则不失为一种达到媾和的捷径。现在我们还要提出一种不必打败敌人就能增大获得胜利可能性的特殊方法,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措施。既然有些措施特别适于互解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再起任何作用,而且能够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从而展开有利的政治活动,那么不难理解,这些措施必然会大大增加获胜的百分比分数这是比打败敌人军队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更为简便的一种方法。第二个问题是采取什么方法才能更多的消耗敌人力量,让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敌人力量的损耗包括军队的消耗和土地的丢失,即军队被我们消灭和地区被我们占领。同是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土地,这绵目的是增大敌人的消耗还是其他目的,其作用并不一样,这点只要仔细想想就会明白。这种区别在大多数场合下也许是很小的,然而我们不要因此受到迷惑,在现实中当动机十分微弱时,即使最微小的差异也常常能对使用力量的方式起决定性的作用。这里,我们只想说明,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必非要使用战争的办法,用其他方法同样有可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这里既没有什么矛盾,也没有什么不合情理,更不会是什么错误。除了上面讲到的两种方法以外,还有其他三种能够直接增大敌人力量损耗的特殊方法。第一种方法就是入侵,即夺取敌方的某个地区,其目的不是想占领它,而只是要在这里诈取军税,乃至加以破坏。此时,入侵的直接目的既不是为了占领对方的土地,也不是为了打败对方的军队,而仅仅是一般地使敌人遭受某些损失。第二种方法是:我们的行动目的主要是放在增大敌人损失的目标上。不难想象,军队职能的用法有两种用法,一是能够打败敌人时直接军事打击比较有效,另一种是不能打败敌人或不必完全打垮敌人时政治攻势比较有利。按习惯的说法,前者更多地是军事行动,后者更多地是政治活动。但从最高的目标来看,两者同样是军奏效的,而且只要与当时的条件相适应,哪种方法都是合适的。第三种方法是疲惫战术,就应用范围来讲它是最广泛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我们使用“疲惫”这个词儿,不仅因为它能够形象地表达这种方法的特征,而且因为它还可以确切地说明这种方法的本质。在作战中,“疲惫”这个词的含义应该是,通过运用持久战逐渐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消磨敌人的意志。假如我们希望通过持久战来打败敌人,那么,我们就只能满足于小的目标利益,因为实现较大的目标要比达到较小的目消耗更多的力量。我们可能为自己规定的最小的目标就是单纯抵抗,即没有任何积极意图的作战。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采用的手段相对地就会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取得结果也最有把握。然而这种消极性有没有限度呢?单纯的抵抗不能发展为绝对的被动,因为纯粹的忍让就不是作战了。抵抗也是一种军事活动,通过它可以消耗敌人许多力量,这种消耗达到一定程度,进攻者就会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原始意图。这就是在单纯抵抗行动中我们需要达到的目的,我们意图的消极性质就表现在此。当然,消极意图在个体行动中所产生的效果要比积极意图在相同情况下所产生的效果差一些(假如积极意图能够实现的话),然而,二者之间的差别恰恰在于前者比后者容易实现,即把握较大。消极意图在个体行动中效果较差这一缺陷,只有用时间,即通过延长战争的时间来加以弥补。因此,以消极意图为基础的单纯抵抗,是通过持久战的方法来打败敌人的自然手段。在整个战争领域中随处可见进攻和防御的差别,其原因就于此。这里,我们还不能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只简单说明一下:消极意图本身就提供了一切有利条件和较强的作战形式,以实现这种意图,胜利的大小和获胜的把握之间,哲学的力学定律就体现在这种意图里。这些问题我们后面还要做进一步研究。假如消极意图,即集中一切力量进行单纯抵抗,可以争取到有利的斗争条件,并且这种优越性大到能够抵销敌人原来占有的优势,那么只要通过持久战,就可以使敌人力量的消耗来逐渐增加,就是其政治目的实现了,也还抵不上因此所付出的代价,这样就迫使敌方不得不放弃原来的政治目的。可见,这种“疲惫”方法是弱者抵御强者时大多会采用的办法。在七年战争中,腓特烈大帝本来是不能战胜奥地利帝国的,假如他象查理十二那样行事,一定会兵败如山。然而他天才地合理地并且是巧妙使用了兵力,使联合起来与他为敌的列强,在七年中看到自己力量的消耗大大超过当初想象的程度,万般无奈下只好同他媾和。综上所述,在战争中达到目标的方法很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只限于打败敌人。即可以直接消灭敌人军队、占领敌人地区,又可以采取单纯占据敌人地区、单纯入侵敌人地区,甚至还可以采用直接同政治相关的措施或单纯等待敌人进攻的方法等等,每一种方法都可用来挫伤敌人的意志,但选择哪种方法比较有效,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另外,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达到目标的捷径,这些我们统称为因人而异法。在人类交往的每一个领域中无不迸发着超越一切物利益关系的个人特点的火花。在战争中,个人的性格特征无论在政府中还是在战场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生命的火花无处不在。这里我们只想说明存在着这些方法,要想把它们分类,那简直是书呆子的做法。由于每个人的特点不同,因此,可以说个人用来达到目标的方法也是不同的,甚至可说是是无穷无尽的。为了不把这些能达到目标的捷径估计过低,既不能把它们作为少见的例外又不能忽视它们在战争的影响,我们必须看到,引起战争的政治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争取国家生死存亡的殊死的战争,同由于有被迫结成的同盟或行将瓦解的同盟而勉强履行义务的战争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在现实世界中,上述两种战争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过度类型的战争。假如我们有权在理论上否定其中的某一种,那么就有权把它们全部否定,这种做法完全无视了现实世界。以上我们论述了在战争中人们追求的目标,下面我们谈一谈手段问题。手段是唯一的,即斗争。不论斗争形式种类,不论斗争同野蛮粗暴地渲泄仇恨的搏斗多么不一样,也不论在斗争中夹杂着多少不应该算是斗争范围内的活动,战争中产生的一切效果都必然来自于斗争,这点是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就是在极为错综复杂的现实中,永远也是如此,这点非常容易证明。战争中发生的一切都是通过军事行动表现出来的。哪里有军队,哪里有使用武器的人们,哪里就必然有斗争。因此,与军队相关关的一切,即同军队的组建、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属于军事活动的范畴。军队的建立和维持只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才是目的。战争中所说的斗争不是个人之间的矛盾,而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整体。我们可以按照两种标准来区分这个巨大整体中的各个部分,一种按主体区分,一种按客体区分。在军队中常常是把一定数量的士兵编成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又构成高一级组织。所以,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的斗争就构成一个或多或少能够区别开来的斗争单位。此外,按斗争的目的,即斗争的对象,又可以把斗争分成单位。我们把斗争中能够相互区分开来的每一部分叫做一个战斗。如果说军队的使用是以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的,那么军队的使用就是若干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所有军事活动都直接地或间接地同战斗相关联。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甚至是睡眠、吃饭、喝水、行军,一切活动的目的都只是为了在适当的地点和适当的时间投入战斗。既然军事活动的所有线索最终都落在战斗上,那么当我们了解了战斗的部署,也就掌握了军事活动的全部线索。军事活动的效果如何只能从战争部署和实施战斗中才能产生,从部署和实施战斗前存在的条件中是不能直接军事活动的效果的判断。在战斗中,一切目的就是为了消灭敌人,确切地说,是为了使敌人彻底丧失战斗能力,这点是战斗这个概念所固有的。因此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为了实现战斗目标的手段。战斗的目的也许就是消灭敌人军队,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战斗的目的也可能完全是其他的东西。我们已经指出,打败敌人并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其中还有别的东西可以作为战争追求的目标,那么不言而喻,这些东西就可能成为某些军事行动所追求的目标,从而可能成为整个战斗的目的。有些战斗作为从属部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打败敌人军队,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自己的直接目的。组织一支庞大的军队极为复杂,影响使用军队因素也很多时,军队所进行的斗争过程也是十分复杂的,由上下从属和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组成。各个部分所追求的目标很多,也很复杂,也许这些目的本身不是直接消灭敌人军队,但它们对消灭敌军却能起很大的作用,只不过是间接的罢了。当一个步兵营奉命驱逐某一高地、桥梁或其他地方的敌人时,一般情况下占领这些阵地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而在这些地方消灭敌军不过是一种手段或次要的事情了。假如仅仅用佯攻就赶跑了敌人,其目的也就达到了。抢占这个高地或桥梁,一般也是为了更有效地消灭敌人军队。在个别战场上是这样,在整个战区就更是如此了,整个战区不仅是一支军队与另一支军队在打仗,更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在抗衡。在整个战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关系必然会增多,与之相适应的行动方式也必然会增加,战斗的部署就更是多种多样,由于目的层层从属,最初的手段距离开最终的目的也就越来越远了。由此可见,打败敌人军队,即消灭同我们对峙的那一部分敌军,也许并不是某一次战役的真正目的,只是一种手段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消灭敌军数量的多少已不是问题的关键,战斗在这里成为了衡量力量的一种尺度,其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只有它的结果(即它的结局)才具有价值。但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只要估计一下就可以衡量出孰强孰弱。这时战斗就不可能发生,因为,力量较弱的一方会立即做出让步。战斗的目的并不是消灭参加战斗的敌军士兵,既然不必经过枪林弹雨的战斗,只需部署战斗并通过由此形成的态势,就可以达到战斗的目的,这足以说明,为什么在整个战争中军事活动频繁,而销烟弥漫的战斗却没有起明显的作用。战争史中有无数的战例能够说明这一点。至于说在这些战例中有多少是采用这种不流血的方法就达到了目的,以及因此而赢得的声誉有哪些是经得起考验的,这里暂且不谈,因为在此我们只想说明这样不流血的战争过程是可能存在的。在战争中唯一的手段就是战斗。然而,这种手段的应用却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用法,如此说来,我们的研究似乎变得毫无意义了。但实事并非如此,因为从这个唯一的手段的研究中可以找出一条线索,这条线索贯穿于整个军事活动的始终,它可以把整个军事活动联起来。我们曾把消灭敌军看作是战争中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没有谈这个目的同其他目的相比较有多大的重要性。其重要性是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决定的。从总的方面来看它具体有多大价值,目前还没有定论。现在我们再回到这个话题上来,探讨一下这个目的到底具有多大的价值。战斗是战争中唯一有效的军事活动。在战斗中,消灭同实现敌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即使战斗没有实际进行也是如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结局无疑都是以消灭敌人军队为前提的。消灭敌军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是一切行动最基本的支柱。一切行动建立消灭敌军这个基础上,就好比拱门建立在石柱上一样。所以,一切行动的前提是,假如作为行动基础的战斗真的发生的话,它一定是对我方有利。战斗同一切大小军事行动的关系,犹如现金支付同期票交易的关系一样,不论兑现的期限多么长,不论兑现的机会多么少,最终仍然是要兑现的。战斗是所有行动的基础,由此能够得出结论:敌人通过一次战斗胜利就能够使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个失去意义,敌人不仅可以通过一次对我们这些行动有直接影响的战斗,而且能够通过任何一次有足够重要意义的战斗来实现这一点。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战役,即消灭对方的军队,都会影响以前的其他所有战役,所以这些战斗的结果象液体一样,必须保持在一定的水平面上的。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一种比其他一切手段更为重要、更为有效的手段。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消灭敌人军队无疑具有更大的效果。但是,倘若由此得出结论,盲目的主伙硬干总比谨慎的巧干更好,那是极大的误解。有勇无谋的蛮干,有时不仅消灭不了敌人的军队,反而会使自己的军队受到不必须的损失,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意思。我们所说的具有更大的效果,并不是指方法而言,而是就目标说的,我们这里只是把达到这一目标所产生的效果同达到那一目标所产生的效果加以比较而言。必须强调指出,当我们讲到消灭敌人军队时,并不仅仅指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还包括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地交织在一起不可分割的。特别在我们谈到一次大的歼灭性战役,即一次大的胜利对其他战斗必然会产生影响时,应该看到精神因素最富有鼓动性,激励人们战斗下去,某一部分精神力量的丧失极易影响其他方面,与其他各种手段相比较,消灭敌人军队是有较大的价值,但这一手段同时要求人们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其本身还有较大的危险性,人们为了避免这些危险性,所以才采用其他手段。采用消灭敌军这一手段必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其他所有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越想消灭敌人军队,自己军队的消耗就会越大。采取这一手段的具有一定危险性,因为我们希望取得较大的效果,所以明知不可而为之,反而使自己遭到较大的不利。所以,倘若采用其他办法,成功时代价较小,失败时危险也较小。采取这个方法一定要具备一个条件,即这些方法同时为双方所采用,也就是说一厢情愿是不行的。假如对方选择了大规模战斗,那么我们就必须采用同样的方法。这时,一切都取决于这种歼灭性行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方的其他一切条件同对方一样,在这次行动中我们仍会处不利的位置,因为我们的精力和手段已经有一部分用在了其他方面,而敌人的力量却全部用于这次战役。两种不同的目的,假如其中一个不从属于另一个,它们就会互相排斥,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时用来实现另一目的。假如交战的一方决定进行战斗,他又确信对方并不打算战斗,而是在谋求其他手段,那么,他获胜的概率就非常大。任何一方只有了解到对方和自己一样,也不希望进行大规模的战斗时,而决定寻求其他手段才是明智的。我们这里所讲的精力和力量已经用在其他方面,除了指消灭敌人军队之外,在战争中所能追求的其他积极目的上,不是为了消耗敌人力量而进行的单纯抵抗。单纯抵抗没有积极意图,在单纯抵抗的情况下,其力量只能用来粉碎敌人的意图,并不能产生其他方面的影响。现在我们研究一下同消灭敌人军队相对的另一面,即保存自己军队。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相互影响,它们是同一意图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我们要讨论的,只是当二者中某一个方面占据主导地位时,会产生哪些的影响。消灭敌人军队的企图具有积极的作用,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其结果最终可以导致打败敌人。保存自己军队的企图则具有消极的作用,它能粉碎敌人的意图,导致单纯抵抗,这种抵抗的结果最多只能是延长军事行动的时间以消耗敌人力量罢了。具有积极目的的战争计划会引起歼灭性行动,具有消极目的的作战计划只有等待歼灭性行动。至于应该等待和能够等待到什么程度,这又涉及到了进攻和防御的本质,这个问题将在研究进攻和防御时进一步阐述。在此我们只想说,等待不应该成为无限制的忍让,在等待时所采取的行动中,包括消灭正在同我们交战的敌人军队。假如认为消极意图就是只能寻求不流血的斗争方式,就不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目的,那么,他在根本观念上就大错特错了。虽然,当消极企图占主导地位时,它会促使人们采用不流血的方式。但是采用不流血的方式也不一定适合,因为适合的标准,是由我们的条件和敌方的条件共同决定的。所以,这种不流血的方法,决不是迫切希望保存自己军队时的当然手段。假如这种方法使用不当,那么将会使自己的军队遭到灭顶之灾。许多军事统帅犯过这种错误,结果是身败名裂。当消极企图占主导地位时,它的唯一的作用是推迟双方决战的时间,使人们耐心等待决定性的时刻。消极企图的结果推迟了军事行动的时间,由于时间和空间是有联系的,因此只要条件允许,还有可能变更军事行动的空间。一旦到继续拖延时间会非常不利的时候,就必须放弃消极企图,于是,消灭敌军这一原来被扼制、但并没有完全被排斥的企图就出现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战争中实现目标,即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战斗是唯一的手段,所有实现政治目的方法都要服从用武器解决问题的这个最高法则。敌人假如一定要采取军事行动,我们就只有奉陪到底,别无选择。只有肯定对方不会选择战斗,或者在战斗中对方必定会失败时,我们才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方法。总之,在战争追求的目标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的目的。至于其他各种方法在战争中会产生哪些效果,我们以后再研究,这里我们只一般地承认,采用其他种种方法不是不可能,因为现实和理念之间存在距离,具体情况的特征各不相同的。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指出,以流血方式解决危机,即打败敌人的军队,这种方式是战争的“长子”。当政治目标小,动机弱,紧张程度不高时,处事谨慎的统帅在战场上和政府中就会巧妙灵活地运用各种方法,避免大的冲突和流血的方式,利用对方自身的弱点来达到媾和的目的。假如他的计划既有充分的依据,又有成功的把握,那我们就没有权利指责他。然而,我们要经常提醒他记住,他走的是曲折的小道,时刻都有遭到战神突然袭击的可能,他必须始终关注敌人的一举一动,以免敌人操起利剑大动干戈的时候,自己却只能用装饰的佩剑去应战,那就糟了。关于战争的概念,目的和手段在战争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战争在现实中如何时远时近地离开其原来的严格概念摆来摆去,同时又象服从最高法则一样永远服从于它。所有这一切结论,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在以后研究各个论题时会经常涉及到它们,这样,我们就能正确地理解这些论题的彼此关系和它们之间的特殊意义,不至于经常与现实发生很大的冲突,更不至于自相矛盾。第三章 军事天才从事任何一项专门工作,要想具有非常精深的造诣,是需要在智力和感情诸方面均有特殊的禀赋的。假如这些禀赋很高并能通过非凡的成就表现出来,那么就称其为天才。众所周知,天才这个词的涵义非常广泛,解释也不尽相同,要想就其中某些涵义来阐明它的实质是很困难的。然而,我们既不自许为哲学家,也不自许为语言学家,因此,按照一般习惯来说,应该把天才理解为擅长某种活动的超凡的精神力量。为了进一步详细地讲述这种说法的原因和进一步了解天才这个概念的涵义,我们先简单地谈一谈这种精神力量的作用和价值。这里我们不能只谈那些具有高超的特殊才能而被称为天才的人,即不能只谈广义上的天才,因为这一概念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界限。我们着重探讨的是这些精神力量在军事活动中的各种综合表现,我们可以把这些综合表现看作是军事天才的实质。我们所以说是综合表现,不单独讨论其中的某一方面,因为军事天才并不仅仅是同军事活动有关的某一种力量,其表现是多种力量的综合,如勇气、智慧、情感等等,它们在战争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军事天才是各种精神力量和谐统一的结合,其中这种或那种力量也许起着主要作用,但是没有任何一种力量是起阻碍的作用。假如要求每个军官和士兵或多或少都具有一些军事天才,那么我们军队的人数就会大大减少。因为军事天才是指精神力量的一种特殊表现,因此在需要多方面培养精神力量的民族中,军事天才只是极个别的。一个民族的活动种类越单调,军事活动在这个民族中越可能占重要地位,军事天才出现得机会越多。军事天才出现得很广泛,并不表明出现的天才质量很高,因为军事天才的高低还受到一个民族智力发展的总体水平的制约。我们可以设想一下野蛮好战的民族,其尚武精神在这些民族中较之文明民族普遍得多。在野蛮好战民族中,差不多每个人都具有尚武精神,而在文明民族中,大多数人当兵打仗是迫不得已,他们内心渴望和平。然而,在野蛮民族中从来没有出现一个真正伟大的统帅,就是能够称之为军事天才的非常罕见,因为天才是需要智力水准的,而在野蛮民族中智力是不可能得到这样的发展的。当然文明民族也也或多或少存在着好战的倾向,具有好战倾向的人越多,军队中具有尚武精神的人就越多。在这样的民族中,普遍的尚武精神和较高的智力相结合,结果就会创造最辉煌的战绩,罗马人和法国人就是最好的证明。在这些民族或者曾经以作战闻名于世的其他民族中,最伟大的统帅往往在文明程度发展得较高时期的国度里出现。那么,智力在较高的军事天才中究竟起多大的作用呢?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来详细地论述一下。战争处处充满危险,军人首先应该具备的品质就是勇气。勇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敢于冒个人危险的勇气,即置个人生死于度外,一种是在外来压力或内心压力面前仍然敢于负责的勇气。在这里要讲的是第一种。敢于冒个人危险的勇气又有两种:第一种是对危险表现出无所畏的态度,不论天生如此,还是因为不怕死,或是后天养成的习惯,这种勇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看作是一种恒态。第二种是为了积极的动机,如荣誉心、爱国心或其他感情所激发的勇气,在这种情况下,其表现不是一种恒态,而是一种激动的情绪,是一种感情。上述两种勇气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第一种勇气比较稳定可靠,因为它已经成为人的第二天性,永远不会丧失;第二种勇气则通常需要不断地鼓动,激动的情绪时高时低,起伏不定。顽强主要属于第一种勇气的范畴,大胆则主要属于第二种勇气的范畴;第一种勇气能够使理智更加清醒,第二种勇气有时可以提高理智,有时也会使理智昏迷,甚至使理智丧失。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成为最完善最有价值的勇气。战争是充满劳累的领域。要想不被劳累拖垮,就必须要有较好的体力和精神力量(不论是天赋的还是经过锻炼出来的),拥有这样素质的人,再加上健全智力作引导,将成为十分得力的作战工具,这种素质在野蛮民族和半开化的民族中最常见的。假如我们进一步研究战争对军人的种种要求,就会发现智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战争是充满不确定性的领域。战争中具体行动所依据的情况有四分之三似乎是隐藏在云雾里一般,似有似无,或多或少无法确定。所以,军人首先要具有敏锐的智力,以便通过准确而迅速的判断来辨明真相,采取正确行动。平庸的智力偶尔也可以辨明真相,非凡的勇气有时也可以弥补失算,然而,大部分大多数情况下,就平均的结果来看,智力不足或多或少是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来的。战争处处充满偶然性。人类的任何领域的活动没有象战争那样给偶然性提供了如此广阔的活动天地,没有一种活动象战争这样从各个方面与偶然性经常接触。偶然性增加了各种情况的不确定性,并时刻影响事件的进程。因为各种情报和预计的不可靠,使偶然性的不断出现,指挥官在战争过程不断发现情况与原来预期的不同,他的作战计划,或者至少同计划有关的一些设想,因此受到影响。假如这种影响很大,可以导致取消既定的作战计划,就必须以全新的计划来代替它。这时常常又缺少必要的说明材料,在军事行动过程中大多要求必须立即做出决定,人们根本没有重新了解情况的时间,甚至连仔细思考的时间也没有。通常情况是,我们对某些设想的更改和对已发生的某些意外事件的了解,并不足以使我们完全推翻原来的计划,它的作用只是动摇了我们对原来计划取胜的信心。我们对情况变化了解增加了,战事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了。由于对这些情况的认识是逐渐得来的,我们的决心也就不断受到新情况的冲击,我们的精神常常处于戒备状态。要想不断地排除意外事件的干扰,必须具备两种特性:一是在茫茫的黑暗中依然能发出内在的微光以照亮真理的智力;二是敢于追随这种微光继续前进的勇气。在法语中前者被形象地称为眼力,后者就是果断。战争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战斗,而在战斗中,时间和空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以速战速决的骑兵为主的时代更是如此。所以,迅速而准确地判断,最初来源于对时间和空间这两个因素的预计结果,因而得到了“眼力”这个只表示准确的目测能力的名称。很多军事学家也是以这个局限的涵义给其下定义的。不可否认,在采取行动瞬间所作出的准确判断,如正确地指明攻击点等,以后也都被视为有“眼力”了。这里,所说的眼力不仅是指视力的好坏,更多的是指洞察力的强弱。这个词和它所表达的内容,多半用于战术,但在战略上也经常需要迅速做出判断决定,因此也是不可缺少的。倘若从这一概念中除去由这个名称所带来的过分形象的成分和狭隘的意义,那么它就是意味一种迅速辨明真相的能力,这种真相不是一般人能够辨别的,它是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观察和思考才能辨别的。果断是勇气在具体情况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当其成为性格特征时,它又成为了精神上的一种习性。这里所讲的不是敢于冒生命危险的勇气,而是指敢于担负责任的勇气,即敢于面对精神危险的勇气,这种勇气是来源于智慧,通常称为智者之勇,但它并不是单纯的智力表现,它仍然是一种感情的表现。单纯的智力不等于勇气,我们经常看到,一些非常聪明的人办事并不果断。因此,必须智力首先激起勇气这种感情,以便智力有所依托和支持,在紧要关头,人们受感情的支配比受理智的支配更多些。我们认为果断的作用,是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能够尽快消除疑虑的苦恼和迟疑的危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当然,按照不严谨的语言习惯,一味的冒险、大胆、无畏、蛮干等也可以叫做果断。然而,倘若一个人有了足够的动机,不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不论是恰当的还是不恰当的,再采取行动那就不能评论他是否果断了。这里讲的仅仅是动机的强弱问题,不要那样迂腐,由于语言习惯上的某些不一样就争论没完没了。能够解除疑虑的果断,只有通过智力这种特殊活动才能产生。但是,较高的理解力和必要的感情的简单结合,一般还不能产生果断。某些人尽管有看透最复杂的问题的、非常敏锐的洞察力,而且也不缺乏承受重任的勇气,然而在很多困难的场合并不能当机立断做出决定。他们的勇气与他们的理解力犹如井水、河水,互不相干,因此不能派生第三种东西———果断。只有通过智力这样一种特殊活动,即意识到冒险的必要性并且决心去冒险,方能产生果断。能够促使情感坚强的人产生果断的恰恰是这种特殊的智力活动,它通过战胜对动摇和怀疑的惧怕心理来战胜任何其他恐惧心理。所以,依笔者观点,智力较差的人不可能是果断的。他们在困难的场合也许会毫不迟疑地采取行动,但这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是没有经常智力活动的,充其量不过是“匹夫之勇”。这样的行动偶尔也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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